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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發布時間:02-0310:17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官方百家號當前我國征信業進入快速發展的數字征信時代,征信新業態不斷涌現,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征信業務規則,也出現一些征信邊界不清,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為此,近日人民銀行起草了《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CWM50)于1月23日召開“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意見征求與征信業高質量發展”專題研討會。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長田地等監管領導出席會議并發言,CWM50學術總顧問、人民銀行原副行長吳曉靈做重要講話。來自征信機構和市場機構的代表參加了會議。在意見征求階段,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李連三、百行征信合規部總經理劉芳、樸道征信專家趙以邗、中誠信征信總經理閆文濤、鵬元征信總經理助理劉爽、國富泰信用總經理陳登立、金電聯行副總裁范文清、工商銀行風險管理部處長高鵬、中國銀行個人數字金融部副總經理徐海波、郵儲銀行授信評審部總經理彭作剛、民生銀行信貸管理部總經理王芳、華夏銀行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張敏、渤海銀行交易銀行部總經理張春龍、百信銀行首席戰略官陳龍強、螞蟻小微代表余泉等機構代表表示,《辦法》對于保障信息主體在征信業務活動中的各項合法權益,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意義重大。與會市場機構代表還對《辦法》的完善提出了相關建議,包括:進一步明確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是否指判斷其償還債務的意愿和能力;進一步明確信用信息定義,將客戶收入信息納入信用信息范疇;對企業征信和個人征信進行區分;由統一的平臺對持牌機構予以公示;細化和明確持牌機構與非持牌助貸機構的合作關系;明確界定“反欺詐”的定義;制定公共信息數據和征信中心數據的使用和共享規則;明確境外征信機構與國內機構開展合作的相關規定和原則;出臺指導征信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征信業法律法規,特別是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提高違法成本。在專家學者發言階段,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長陳道富、人民銀行參事室副主任張韶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吳晶妹、人民大學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楊東針對《辦法》征求意見稿分別發表了看法。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長陳道富認為征信的背后是數據治理。他建議:一是考慮到個人征信較企業征信更嚴,因此應將二者分開,專門針對個人征信業務出臺管理辦法;二是要對信息進一步區分并考慮分類監管,比如強關聯信息可以繼續分為能夠支持決策的基礎性信息和輔助決策的幫助信息;三是征信業務涉及信息的收集、加工、共享、分析、發布等多個環節,一些機構可能只涉及其中的一個環節,需要進一步明確何為征信業務,何為征信機構,以及與之配套的監管安排。此外,陳道富還介紹了國外征信監管方面值得借鑒的實踐,并提出此次《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應當更加明確的界定信用信息和經濟金融活動等概念,同時也要考慮好與其他法規銜接的問題。另外他認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應當和信息的嚴重程度相匹配。人民銀行參事室副主任張韶華表示,《辦法》出臺的意義十分重大,并對征信牌照管理和征信業務規范發展發表了看法。她認為,征信牌照應分類分層次,對征信機構應該按照其專業性對牌照進行區分,綜合性和專門性的機構可以并存。在第三方數據分析行業的規范和監管方面,她表示,根據國際經驗,征信機構大多實行會員制,有數據模板,定期從會員處獲取信息,信息由會員共享。綜合性征信機構一國不超過3家,主要負責身份識別、借貸歷史與整體負債率方面信息收集。第三方數據分析公司信息來源非常廣泛復雜,且向任何付費主體提供。目前我國第三方數據分析公司有1000多家,在解決借貸“白戶”問題方面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有其存在的客觀性和必要性,建議不對其完全實行牌照管理,而是通過規范與之合作的金融機構,達到對其間接規制的目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從征信的本源、立法的初心出發,并結合美國1970年《公平信用報告法》,指出保護信息主體或者消費者才是征信監管立法的初衷。他針對目前《辦法》提出一些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征信的范圍和定義應予以擴大,將專門從事對個人評價的商業經營活動都納入征信監管范圍,監管的主要對象應該是個人征信機構而非企業征信機構;二是給予信息主體即消費者更多的保護。如應該明確規定對于信息主體提出異議的反饋和吸收程序,并把信息主體的異議反映在征信報告中;三是要重視信息提供在征信流程中的重要性,明確信息提供這個程序的相關規定,并且應當適當放松相關的監管要求;四是嚴格征信報告的使用程序,對使用者使用信息有所規范和限制,同時,征信機構在修正征信報告錯誤時也要對在一定期限內的使用者進行通知,以減少錯誤征信報告對消費者的損害。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吳晶妹認為,《辦法》征求意見非常及時,體現了監管部門順應數字時代進步和信用信息發展的趨勢,使征信業務的發展能夠得到進一步的規范。她從《辦法》內容的清晰程度、明確方向及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她表示,一是應進一步明確信用信息的界定,謹慎擴大信用信息的范圍;二是進一步完善跨境征信業務條款,以加快發展為宗旨,同時加強監管;三是規范并明確監管相關內容,簡明扼要、突出重點,讓企業能真正地按照監管的引導去規范自身。最后,她希望《辦法》在征求各界的意見后盡快修改完善,早日發布實施。人民大學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楊東首先肯定了監管部門敢于擔當善于作為的理念,然后對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九個方面的建議:一是立法理念要綜合促進、保護、監管三方面;二是應該更加注重落實行為監管和消費者保護;三是此次辦法主要規制持牌機構,可能會使非持牌機構野蠻生長從而形成不公;四是要考慮如何幫助持牌機構建立和培養數據治理和大數據運用能力;五是建議在第六章前增加征信功能服務的專章,對類信用平臺進行差異化的分類監管;六是數據報備時要考慮被監管機構的成本,建立和運用好科技監管體系;七是應當基于數字經濟三維結構理論,放開牌照管理,讓更多的互聯網平臺開展個人征信業務,從而提高對數據要素的使用效率;八是要同步修改上位法,系統性推進征信體系法律建設;九是法律治理和技術治理要并行,通過區塊鏈等技術解決隱私保護和數據共享等問題,推動數據共享和價值實現。另外楊東教授還認為相關環節是否收費應當交由市場來協商決定。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長田地對機構代表和專家學者的發言進行回應與點評。他表示,《辦法》的出臺要重點解決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進一步做出明確規定;二是對征信業實施全環節監管,切實加強個人征信信息保護,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三是通過加強信息安全保障以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四是推動信用信息依法共享,有效利用,更好的滿足金融創新、金融普惠及金融風險防范需要;五是明確征信信息跨境流動的相關規定,更好地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對外開放的總體戰略要求,滿足跨境貿易、跨境投融資等國際交往中的合理征信需求。CWM50學術總顧問、人民銀行原副行長吳曉靈最后做總結發言,她從當前行業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對當前利用行為數據為金融機構開展助貸業務的科技金融公司的監管框架,并對這些公司和當前征信機構的合作模式進行前瞻設計,對這些公司的數據治理體系提出了相關建議。參加會議的政府、專家學者以及市場機構代表還有:金融委辦公室秘書局處長王文靜、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處長王俊山、聯合征信副總經理郝大為、華道征信總裁馮軍、北京企業評價協會秘書長劉光麗、網商銀行代表李振華、北京金控集團首席運營官王磊、中信消費金融首席信息官劉晉軍、建信信托副總裁周志寰、天星數科副總裁曹子瑋、58金融副總裁余訓培、字節跳動總監唐磊、度小滿金融科技業務部總經理趙江濤、螞蟻金融風險管理部總經理余泉、騰訊研究院副院長孫霄、百融云創首席執行官張韶峰、美團小貸副總經理廖旭、滴滴金融理財業務負責人霍博華。*轉載或引用,必須是以新聞性或資料性公共免費信息為使用目的的合理、善意引用,不得對內容原意進行曲解、修改,同時必須保留本平臺注明的來源信息。舉報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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